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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七年二月三日

武汉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
(2006年11月29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7年1月24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优化企业经营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及其企业经营者。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经营者,是指企业的董事长、经理、厂长等主要负责人和依据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合同取得企业经营权的经营管理者。

  第四条 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企业章程,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职工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企业有权在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入和搜查企业经营者的工作场所和住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拘禁或者采用其他非法手段限制企业经营者的人身自由。

  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制止和纠正损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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