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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7年北京市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均衡发展,积极探索解决择校问题的有效途径
  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制定实施《北京市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大力促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大对办学相对困难学校条件改善、经费投入和师资建设的力度,缩小校际间办学差距。在试点基础上,市教委会同有关部门对规范中小学教师津贴和补贴进行研究。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对区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检测制度、报告制度和公报制度。
  严格贯彻落实北京市教委《关于2007年小学、初中入学工作的意见》,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加强政策宣传,加大公开力度,完善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小学、初中入学工作,积极探索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的有效途径。
  (四)深入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加强对学校收费资金管理
  各级各类学校要继续深入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收费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要坚持公示内容审核制度,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全力推行“阳光收费”。
  要认真执行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行为的通知》,严格规范学校垫付资金的结算和专用票据使用。学校各项收费收入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管理,规范票据,统一核算,严禁私存私放;各项收费收入应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其中,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必须按国家规定全额纳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要合理制定开支项目和标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收费资金,并建立学校收费收入使用情况定期公示制度,加大公开力度。各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对学校经费收入及使用情况的经常性审计及审计公告制度。
  (五)严格执行捐资助学规定
  要严格执行关于捐资助学的有关规定,严禁捐资助学与学生入学和招生录取挂钩。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向中小学的自愿捐赠,学校一律不得自行收取,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统一收取、并向捐赠人开具北京市财政局监制的《北京市接受捐赠专用收款收据》,捐赠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用于教育事业发展。接受捐赠的行政部门要加强教育捐赠统筹使用的管理,并接受监督与检查。
  (六)严肃纪律,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责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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