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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7年北京市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

  公办中小学校不得利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公休日组织学生补课收费;不得与民办学校(含民办教育机构,下同)合作或以民办学校名义变相补课收费;未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将校舍出租出借给民办学校;中小学校教职工不得为民办学校举办课程补习班进行招生、宣传。
  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市教委制定的《北京市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为学生选用学习用书,不得组织学生强制统一征订教辅材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单位不得向学校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或强迫订购教辅材料。要严肃查处教辅材料出版、发行和选用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坚决遏制教辅材料过多过滥现象的发生。
  (六) 不断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学校的收费管理
  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执行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禁止自立项目、自定标准、超范围收费。有关部门要依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加大监管力度;民办学校开展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依法报批,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要依法备案,并通过招生简章、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对未经公示的项目不得收费。
  (七)继续规范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收费行为
  各区县要严格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文件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50号)的规定,切实做好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公办中小学对符合规定的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免收借读费。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责任机制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继续抓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治理教育乱收费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来抓,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市区两级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市区两级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建设,各高等学校也要健全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并加强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认真履行辖区管理的职责,切实负起治理责任。各级各类学校要明确校长是治理教育乱收费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依法办学,规范收费。
  (二)不断加大教育投入,促进首都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各级政府要在依法确保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基础上,保证教育经费的持续稳定增长。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继续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力度,进一步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要全面落实对家庭贫困学生的资助和扶持政策,加大贫困生资助工作力度,帮助贫困生顺利入学和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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