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实行“两免一补”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继续贯彻落实“一费制”收费办法,认真执行“一费制”收费标准及配套管理办法,并严格规范代收费行为。
(二)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
高等学校收费继续保持稳定,严格落实已经明确的收费政策和管理措施。各高校要严格贯彻执行北京市教委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教财〔2006〕32号)的规定,切实加强学费、住宿费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继续巩固完善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政策,加大对民办高校招生录取的监管,坚决制止与招生录取挂钩的各种乱收费行为。
(三)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
进一步巩固完善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严格控制择校生比例和收费标准。择校生要纳入公办高中统一招生计划,分数不低于学校正常录取分数线20分,择校费收取标准每生不超过3万元,学校招收择校生数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正常招生计划(不含择校生)的18% 。
要进一步规范择校生录取工作,切实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把学校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公开。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34号)的要求,对2007年秋季新学期录取的择校生,学校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再收取学费。严禁区县和学校擅自提高择校生比例、擅自扩大收取择校费的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在择校生之外以非计划生、旁听生等其他任何名义高收费招收学生。对违规的学校,将严肃查处,示范高中将取消称号。
(四)继续做好改制学校的清理整顿工作,规范改制学校收费行为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加大办学体制改革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力度,制定工作意见,分批分步对体制改革校进行清理规范。2007年重点清理规范部分产权清晰、公办学校特征明显的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严格资产清理,调整财政投入,转为公办学校。清理后明确转为公办学校的,一律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政策和标准。在清理规范工作中,坚决杜绝国有资产流失,及损公肥私、假公济私和以权谋私等行为的发生。同时对其它办学体制改革学校进行调研,提出2008年办学体制改革学校全面清理规范的工作思路与实施方案。在清理规范期间,现有改制学校要符合“四独立”原则,严禁以“一校两制”、“校中校”、“校中班”等名义乱收费。
(五)严格治理公办中小学违规补课收费行为,坚决遏制教辅材料过多过滥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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