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7年北京市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教监[2007]1号)
各区县教委、纠风办、监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燕山教委,各高等学校,各有关单位:
《2007年北京市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切实抓好各项治理任务和措施的落实。各区县教委、各高等学校贯彻落实的具体工作意见请于5月20日前报市教委。
同时将《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一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2007年北京市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
附件2: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略)
附件1:
2007年北京市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
根据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七部委《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7〕4号),结合北京实际,现就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为指导,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进一步完善治理和预防教育乱收费的体系;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突出重点,务求在原有工作基础上取得更大成效。
工作目标:治本力度进一步加大,教育收费进一步规范,教育乱收费现象得到进一步遏制,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二、工作任务
(一)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
继续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严格落实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一费制”标准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寄宿生住宿费和伙食费外(不含按规定享受免交教科书费和寄宿费的学生),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严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防疫费、存车费、热饭费、饮水费等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学校合理支出要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不得向学生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