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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本级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得再向职工个人办理借款。特殊情况职工个人需要借款的,经厅规划财务处审核、厅领导审批后,厅规划财务处将借款支付至借款人的工资卡,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职工退还借款时,厅规划财务处要填写银行进账单或现金缴款单,将款项退还单位原支付资金的账户。

第五章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中央和省级卫生专项资金的支付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政府采购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二十三条 卫生专项资金的支出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一)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的专项资金实行支付主管领导审批制:1万元以内的支出,由项目业务处室处长审批,厅规划财务处审核后办理支付;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一次性支出由项目业务处室提出申请,厅规划财务处审核,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后办理支付。对无项目或超过项目预算范围与标准的支出,厅规划财务处不得办理支付。

  (二)会议(培训)支出。按照事前预算、事中控制、事后结账的原则,会议前,由各业务处室及直管单位提出会议预算,报经厅规划财务处审核后执行。会议中,必须坚持勤俭办事业原则,勤俭办会。原则上不得以会议的名义发放实物、现金和有价证券等。会议(培训)后,承办处室凭借会议通知、会议预算、代表签到表、原始发票、会议支出明细清单送厅规划财务处审核。审核后按照上述第(一)款办理支付。

  (三)政府采购支出。办理支付时,必须提供政府采购计划函、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采购验收报告、原始发票、政府采购合同确认函、固定资产入账登记单等资料,按照第(一)款程序办理政府采购支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厅规划财务处要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严格保管单位卡,监督单位卡的使用和支付,严肃财经纪律。各职工个人要加强对个人卡的保管和使用,确保个人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二十五条 厅规划财务处要对公务卡消费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与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银联湖北分公司保持沟通,为厅机关及直管单位提供良好的服务和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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