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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本级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厅规划财务处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

  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不得予以报销,发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一)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消费交易凭条明显不符的;

  (二)报销费用超过免息期后产生的银行利息;

  (三)因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

  (四)消费后无交易凭条或发票等形成的支出;

  (五)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的。

  第十七条 使用个人卡进行公务消费时,必须将个人消费部分与公务消费部分分开,并将报销凭证、消费交易凭条分别打印、分别刷卡支付,对公务消费部分回单位报销;使用单位卡,只能用于单位公务消费,不得用于个人购买商品或服务支出。

  第十八条 厅规划财务处在收到支付凭证回单后,将报销凭证、消费交易凭条及支付凭证回单等原始凭证按照现行会计核算办法登记入账。

第四章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现金管理

  第十九条 厅机关及直管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工资、津补贴、奖金等工资性支出通过个人工资卡结算。商品和服务类支出通过公务卡结算,职工在公务活动中垫付的现金通过个人工资卡报销还款,一般情况下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并经厅规划财务处审核、厅领导审批后,可以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一)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二)确需用现金发放给非本单位职工、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一次性费用;

  (三)确需用现金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的费用;

  (四)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金额在3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单笔金额在300元以下的职工差旅补助费;

  (六)其他特殊情况经厅领导批准的特殊支出项目。

  第二十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省财政厅将对提取大额现金实行财政审批制度。厅机关及直管单位单笔或当日累计取现金额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需提前5个工作日向厅规划财务处申请。经审核后,厅规划财务处向省财政厅申请,批复后方可提取大额现金。提取大额现金的须填写提取大额现金审批表(见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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