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省卫生厅向人民银行出具省财政厅的批文以及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所需的其他开户资料申请开户,人民银行按规定审定后颁发“开户许可证”;
(三)省卫生厅填写“公务卡申请表”,连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的审批文件及其他证明资料送代理银行;
(四)代理银行按本行规定程序审核单位卡开办资料、办理单位卡,并与省卫生厅签订代理服务协议;
(五)开立单位卡完成后,省卫生厅将单位卡账号等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省卫生厅本级个人卡的透支额度为1万元、3万元(含3万元)两个等次,具体额度由省卫生厅与代理银行商定。单位卡的透支额度为3至20万元(含20万元),具体额度由省财政厅根据我厅申请和部门预算确定。代理银行将根据公务卡持卡人的信用考核情况,视具体情况给予提高或降低透支额度的决定,但透支额度不得突破个人卡和单位卡的上限。
第十二条 厅规划财务处按照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公务卡管理。厅规划财务处分别指定一名单位卡的持卡人与一名单位卡的保管人,持卡人负责掌握单位卡的密码,负责在刷卡消费时签名;保管人负责单位卡的日常保管,将其存放于指定的保险柜中。单位卡的使用实行事前报批制度。各处室及直管单位需要使用单位卡进行支出结算业务,应填写“省卫生厅公务卡使用申请表”(见附表二),由业务处室或直管单位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报厅规划财务处审批后,由规财处指定的单位卡持卡人结算支付。使用单位卡时必须有两人以上经办人员在场,原则上由持卡人进行刷卡消费,特殊情况可由持卡人授权其他人员进行刷卡消费。持卡人委托其他人员进行刷卡时,必须签订单位卡使用申请表备查。
第十三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如不慎遗失应及时挂失,并报厅规划财务处备案,避免经济损失。因公务卡遗失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按照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的领用合约或服务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公务卡结算的程序
第十四条 厅机关及直管单位在职人员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后,在公务卡透支免息期内,持有效的报销凭证和经本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报销。为提高工作效率、严格内部控制管理,厅机关及直管单位在职人员使用公务卡消费实行一事一报制度,避免累积。原则上各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完毕(消费交易成功)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报销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