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要严肃查处侵犯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严格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和执法程序,不断提高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努力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对一些地方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充当非法营运“保护伞”的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等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要科学合理地制定涉及出租汽车的限时、禁行、禁停、禁止下上客等交通措施和政策,加强规划审批,在新建城市大型公共建筑时,必须配套建设足够的停车位。现有出租汽车停车车位不足的城市,要加大资金投入,尽快在机场、车站、饭店、宾馆、商场、文化娱乐中心等公共场所增建适量的出租汽车停靠站(点)。各级主管部门及出租汽车企业、要教育出租汽车驾驶员自觉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模范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对出租汽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要注意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纠正。对不影响安全畅通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要更多地强调宣传教育,不能以罚代管。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不得附加收取公告费、登报费、拖车费、学习资料费、培训费等。对贯彻国家和市有关文件要求工作不力,达不到要求而引发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制定方案阶段:2006年9月10日前,各县市要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或实施方案,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完成对本区域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动员部署。具体方案上报市治理工作领导组。
(二)全面整治阶段:2006年9月10日--10月31日,全市按照统一的工作部署,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清理各项收费、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查处侵犯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和公务人员充当非法营运“保护伞”的行为打击非法营运等各项整治工作。
(三)整改验收阶段:2006年11月1日--11月15日,市治理领导组要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所属县(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于存在问题的县(市)有关部门要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检查仍不合格,将在全市范围通报批评,并上报省治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责任人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