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要进一步加大对“黑车”等非法营运的打击力度,改善出租汽车营运环境,对于根据乘客需要,往返于本地与外地之间跨区域合法营运的出租汽车,要严格按照省政府的文件精神执行,任何部门不得以出租汽车上公路即视为“公路出租车”等其他理由进行重复办证或罚款扣车。要维护出租汽车正常市场秩序,保障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
公安部等六部委《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建城[2006]121号)的安排部署,结合本次专项治理的要求,决定从2006年9月至11月,在全市范围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各县要制定具体的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专项整治的任务目标、实施步骤及部门职责分工与要求。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设、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队伍,互相配合,统一行动。同时,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营造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活动的社会氛围,逐步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联合执法,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的长效工作机制。
专项治理之后,市将从各县抽调部分客运稽查骨干组建联合稽查队伍,着行业统一识别工作服,佩带统一客运稽查标志,不定期在全市范围内对客流集散点、风景名胜区、城乡结合部等非法营运车辆容易聚集的地方或场所,组织开展集中性的联合稽查活动。对非法营运的轿车、摩托车、客货两用车和无照营运或伪造营运证照的小客车、驻点营运的异地出租汽车以及其他从事非法营运的社会车辆等进行全面清除;对个别地方出现的有组织的非法营运团伙,要从严查处,坚决取缔;对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私养“黑车”及充当“黑车保护伞”的公务人员要严肃查处;建立健全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执法队伍,完善打“黑”工作机制,使出租汽车营运环境和客运市场秩序明显改善。
(三)进一步清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 。各县市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办发[2004]81号和晋政办发[2005]6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清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政策。对非法转让,炒买炒卖、哄抬经营权价格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同时要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
(四)严格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各县市要根据当地实际,积极引导出租汽车企业制定合理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推行统一的示范合同,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企业运营机制。要依法确认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各类市场主体资格,坚决制止和纠正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收取占户费等方式向个体经营者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的行为,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企业用人、财务、资产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要鼓励和支持经营规范和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通过市场运作,兼并重组、参股控股等方式扩大规模、降低管理成本。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理顺出租汽车经营者与驾驶员的劳动用工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出租汽车企业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驾驶员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和工伤等保险费,切实保障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支持和鼓励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参加以上社会保险。要严格出租客运市场总量控制,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对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重新设立出租汽车企业时,要严格按照《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经营资格许可证后方可营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