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通知
(渝建发〔2006〕213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高新区、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通知》(建办科函〔2006〕738号)转发给你们。为做好迎检工作,切实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内容
(一)各区县(自治县)建委,高新区、经开区建设局,各开发、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贯彻落实建筑节能有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情况。
(二)2003年以来完成的城镇居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和2005年7月1日以后完成的公共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建设部2005年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工程的整改情况。
(三)各区县(自治县)建委,高新区、经开区建设局明确落实建筑节能机构和工作人员情况;开展节能工程示范,组织、参加建筑节能技术培训、知识宣传情况,以及本地区、本单位结合实际推进建筑节能等工作的情况。
二、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建委,高新区、经开区建设局负责督促本地区各有关单位认真开展检查、自查工作,并按上述检查范围和内容的要求形成书面汇报材料,与建筑节能基本情况统计表、建筑节能检查结果汇总表、受检范围工程项目清单(见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一并于2006年12月5日前上报我委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设在科教处)。市管设计工程由委设计处负责检查并汇总,市管施工工程的实施情况由市质监站负责检查并汇总,汇总材料含建筑节能检查结果汇总表、受检范围工程项目清单(见附件三、附件四)。委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负责材料综合统筹上报。
(二)我委将视情况,在《关于开展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综合检查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06]122号)工作的基础上进行抽查。各检查组行程安排另行通知。
(三)各区县(自治县)建委,高新区、经开区建设局,委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筑节能检查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准备,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专项检查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科教处,联系人:沈李智、王春萱,电话:63862949、63672908;设计处,联系人:周长安,电话:63676222;建管处,联系人:郭舰,电话:63862828。地址: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邮编:40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