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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煤矿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验收工作的通知

忻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煤矿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验收工作的通知
(忻政办发[2006]84号)


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好省政府《关于开展集中整治煤矿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定员存在安全隐患组织生产行动的通知》(晋政发电[2006]6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市政府《实施方案》(忻政发[2006]43号)要求,市政府于7月6日召集安监、煤监、煤炭、国土、公安、劳动、供电、监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验收处理阶段(第二阶段)的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部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1、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2、各产煤县(市)要成立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领导组,协调各有关部门按步骤按进度开展工作,并提交阶段工作报告。
  3、集中整治验收工作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牵头,安监、煤炭、煤监、国土、公安、劳动等部门参加联合进行。

  二、整治重点

  煤矿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违法违规承包转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组织生产。

  三、验收范围

  煤炭资源整合保留矿井(包括单独保留矿井、整合保留矿井、改扩建及基建矿井),资源整合确定为关闭淘汰矿井不予验收。

  四、验收程序

  1、各煤矿企业在方案规定的时间内自查自纠,并将存在的问题和整改结果书面上报属地人民政府备案。
  2、乡镇煤矿上报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备案,地方国有煤矿(含改制后的煤矿)上报县、市两级人民政府备案。
  3、乡镇煤矿的整改情况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逐矿验收,验收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备案。
  4、地方国有煤矿(含改制后的煤矿)的整改情况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备案。

  五、验收时间:7月13日至7月底。

  六、验收标准
  国家局《关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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