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即日起~5月底)。
选择13个重大危险源为安全现状评估试点,以利于统一规范安全现状评估工作。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按照本通知精神,迅速动员,组织落实,收集完善相关资料、凭证等,以备提供。
第二阶段:评估阶段(6月~9月底)。
根据重大危险源分布、数量,由市局统一平衡,会同各区县和相关部门,组织中介机构按照《重大危险源安全现状评估导则》(发布在上海市安全生产信息网(www.shsafety.gov.cn),全面开展安全现状评估工作。评估经费由市局出资。相关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开展工作,提供的资料、凭证应真实有效。中介机构对安全现状评估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有关规定,客观、科学、公开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应符合评估导则的规定。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有关规定的隐患应逐项列出,分别报送市和所在地安监局,隐患特别严重,必须停产整顿的,应当立即报送。
第三阶段:督促整改阶段(7月~10月底)。
根据安全现状评估结果,市和区、县安监局对存在隐患的企业应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对隐患特别严重,必须停产整顿的,应依法采取果断措施,防止事故发生。被责令限期整改的企业,整改完毕后应书面报市或区、县安监局,并进行复查确认。对经复查仍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将依法采取责令停产整顿等处理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区县安监局、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本部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现状评估工作的领导,要把本项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市安监局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及时掌握工作动态。
(二)规范评估,保证质量。为保证评估结果客观公正,本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现状评估工作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中介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必须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方法科学,建议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并对其做出的检测检验和安全现状评估结论负责。
(三)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配合做好本次安全现状评估工作,上报重大危险源相关数据。若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各级安监部门将依法对企业予以相应处罚。
(四)规范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各区县安监局、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本辖区、本行业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分布和危险等级,有针对性地做好日常监管工作,采取切实措施,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