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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现状评估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现状评估的通知
(沪安监管危化〔2007〕59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有关控股(集团)公司,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切实增强危险化学品的可控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56号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等有关规定,在2006年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调查的基础上,决定自即日起至2007年10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现状评估工作(以下简称“安全现状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促进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落实责任、严格管理,完善措施、消除隐患,不断提高重大危险源监控监管水平,逐步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目标
  通过安全现状评估,推进重大危险源登记工作和信息化建设,促进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建立健全实时监控措施,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体系,以实现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主要任务
  (一)夯实基础,加快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通过安全现状评估,企业上报重大危险源数据,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完善重大危险源数据采集和登记工作,加快推进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
  (二)落实措施,提高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能力。通过安全现状评估,对查实的问题,督促企业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对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整改或停产整顿。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建立和完善实时监控设备设施,增强预防能力,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体系,提高突发事故处理能力。
  (三)健全制度,切实加强重大危险源分级监管。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相关制度,明确分工,建立市和区、县两级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体系,实现对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监管、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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