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注重实效,立即开展煤矿防治水患专项整治
当前已进入汛期,易发各类水患事故,为深刻吸取左云县“5.18”透水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在我市发生,市政府研究决定,结合雨季三防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煤矿防治水患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从6月15日到7月15日利用1个月的时间,集中进行一次全面的煤矿水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整治工作采取企业自查,县(市)组织全面排查,市政府组织督查的方法。整治的重点:一是各煤矿是否成立了防治水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健全了矿井水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做到了防治水工作有计划、有安排;二是煤矿是否都配备了能满足探放水要求的设备,并有针对性地制定了探放水措施或方案;三是煤矿的 水文地质资料、图纸是否齐全、真实。四是煤矿排水系统(备用水泵、备用管路,水仓容量等)是否能满足实际需要。五是相邻煤矿之间是否留有边界防水煤柱,设置了合格的防水墙等。
为确保此次专项整治真正取得实效,要求:
(一)各级、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汛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煤矿防治水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汛期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补充、备足防排水设备和物资,切实做到领导、组织、队伍、预案、物料五落实,确保煤矿企业安全度汛。各级、各部门、各企业都要制定明确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抽调力量,由主要领导带队,深入各煤炭企业检查指导工作。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及时研究解决,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要责成专人负责,建档管理,限期整改,并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重点监控,跟踪检查。
(二)煤矿企业要落实防治水工作的主体责任,高度重视防治水工作,认真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探放水原则,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现象的发生。要建立健全防治水组织机构,完善队伍,并加大防治水害的安全专项投入,加强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煤矿主要负责人要对本矿和相邻矿的水患做到心中有数,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存在危险的要立即停产整改,并向当地政府和煤矿监管、监察部门报告。
(三)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将煤矿防治水工作作为近期的工作重点进行监管,严防发生煤矿重特大透水事故。对矿井水文地质资料不清,防排水系统不完善,存在老窑积水等重大水灾隐患,盲目生产的煤矿要坚决责令停产整顿;对超层越界开采,甚至开采保安煤柱、防水煤柱,擅自提高开采上限的,要坚决制止并依法严肃查处,“执法文书”要抄送同级地方政府。
(四)组织专家对煤矿重大水患进行技术“会诊”。 6月下旬开始,要从煤炭科研、设计单位和离退休技术人员中抽调专人,组成煤矿重大水患技术“会诊”组,用两个多月的时间,对全市重点煤矿逐个进行技术指导,并就重大水患的技术改造问题,向产煤县(市)政府、煤矿企业提出意见和建议。会诊实行分级负责制,地方国有煤矿由市煤炭局负责,乡镇煤矿由县煤炭局负责,确保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