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安全监管执法要到位。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监察责任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履行法律和政府所赋予的职责,从监管体制、运行机制、工作方法三个方面,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深刻的反思、认真的整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都在管、都不管、都没有管到位的问题,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要督促煤炭企业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强化生产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抓好瓦斯治理的关键环节,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瓦斯管理不到位,没有采取“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和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要逐矿下达执法文书,坚决责令停产整顿。未经审批验收,违法组织生产的,发现一处,坚决查处一处。
(三)隐患整改措施要到位。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要加快隐患整治进度,并制订预案,防止整改中发生事故。要严格按照“谁的隐患谁治理,谁受益谁治理,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大力整治事故隐患,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四落实”。对因隐患整改不力而诱发重特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该处分的就处分,该撤职的就撤职,该法办的就法办,决不姑息迁就。
(四)安全保障工作要到位。要切实加大对煤矿安全基础设施、设备的投入力度,鼓励支持社会资金投入煤矿安全生产,提高预防能力。要督促各企业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设备设施,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生产设备,落实安全保护措施。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审查制度,所有未经“三同时”审查的安全设施、项目,均不得开工建设,不允许投入使用。
为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必须强化以下五项具体措施:一是加强宣传教育,形成良好氛围。各产煤县(市)、有关部门要结合6月份“安全生产月”的开展,通过召开会议、开辟专栏、举办专题讲座、散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引导教育广大干部群众提高思想认识,形成懂法、守法的良好舆论氛围,自觉抵制非法违法等盗窃、破坏国家资源的行为。二是严格执法,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各级打击非法违法煤矿领导组要通过明查暗访和发动群众举报,进一步摸清本地区非法违法煤矿的底数,掌握其活动规律,采取坚决果断措施予以严厉打击。要建立对已关闭矿井实施定期检查制度,严防死灰复燃。个别关闭工作尚未完全到位的,要进行“补课”,并依照《特别规定》追究责任。新出现的非法采矿窝点,发现一处取缔一处。同时要查清其死灰复燃的背景和原因,在追究直接责任的同时,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坚决打掉非法开采的保护伞。三是加大巡查力度,严防死灰复燃。要保持原有的监管、巡查队伍不散,力度不减。重点产煤县(市)、乡(镇)必须每星期组织巡查一次;一般产煤县、乡(镇)每半月巡查一次。要长时间设立举报接待点、举报电话、传真号码、举报信箱,畅通渠道,接受群众举报。四是强化责任,严格实行领导包片包矿制度。要认真落实县级领导包矿和科级干部驻矿制度。各驻矿人员必须做到24小时严防死守,每日填写实时监控日报表,发现有非法违法行为或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组织生产以及超层越界盗采资源的要采取断然措施,并报县(市)人民政府提前实施关闭。五是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打击力度。打击非法违法煤矿是一项系统工程,难度大,困难多,需要加强沟通配合,综合运用各职能部门的权力,提高执法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实效性。为此,要继续推广静乐县组建安全生产综合执法大队,全力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典型经验,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切实解决安全执法“腰不硬、理不直、气不壮、刀不快”的问题。市煤炭、煤监、安监、公安、国土、监察等部门要协同作战,联合执法,加大对全市煤矿的督查力度,对发现的非法违法煤矿要立即采取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严查重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