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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07)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军人抚恤优待经费并予以保障。对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其遗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由持证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一次性抚恤金,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标准为:

  (一)烈士,80个月工资;

  (二)因公牺牲军人,40个月工资;

  (三)病故军人,20个月工资。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是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无上述亲属的,不予发放。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按国家规定享受增发的一次性抚恤金。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经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部门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确认后,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第七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遗属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并从批准之月起按国家规定标准领取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低于所在县(市、区)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经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部门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确认后,其遗属符合前款条 件之一的,领取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

  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符合第一款规定条 件之一的,领取病故军人定期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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