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使用范围,明确计提标准,支出重点要向新农村建设倾斜
(七)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1)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2)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3)支农支出。包括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4)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5)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等。
(八)要严格按照确定的标准计提专项资金,按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办理支出。
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按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执行。
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和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市、县(区)政府按照两项合计不低于当年实现土地出让收入8%的标准计提。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价款中计提,按照《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综〔2004〕107号)规定执行。
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规定执行。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按5%的比例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财政部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规定的标准计提。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城市建设支出的计提标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土地出让业务费、土地开发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