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货运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定期对其经营条件、经营行为、安全管理和服务质量等进行考评,并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作为对货运经营者扩大经营范围、货运企业评级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购买承运人责任险。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道路货物运输质量投诉,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及相关规定调解质量纠纷。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承运依法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准运手续的货物的;
(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签发道路危险货物运单的;
(三)未经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组织调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擅自承运危险货物的;
(四)承运危险货物的车辆未随车携带与所运危险货物相一致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者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
(二)从事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未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患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要求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调度管理制度的;
(二)安排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
(三)安排不符合条件的驾驶员、押运人员、搬运装卸管理人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五)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