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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定价成本监审审核标准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摊计入年度费用中。其中,土地使用权费用(包括土地征用费、拆迁费、补偿费等)如果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情况下,均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特许经营权费用原则上不得计入定价成本;其他无形资产,有明确受益期限的按受益年限分摊,未明确受益年限的均按15年摊销;

  第十三条 长期待摊费用中的开办费按7年摊销,其它长期待摊费用按受益期限摊销。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原值按照不同情况分别确认。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确认;新增的固定资产原值,以竣工决算报告和相关原始购置凭证为准。未经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或未形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合理确认;自行评估增值的固定资产价值按评估前的原值计算。

  经营者不能提供固定资产评估前价值有效证明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该固定资产建成之日到评估期的年限,每年按照扣减固定资产帐面值的5%核定。最高扣减不得超过15年。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折旧法,按照监审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和财务制度规定的分类折旧年限的中值或上限核算。残值率按5%计算。固定资产实际可使用年限超过财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上限的,其折旧年限可召开专家咨询会确定。闲置超过9个月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得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能补提折旧。

  公共福利事业由政府无偿投入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其折旧不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六条 下列费用支出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一)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

  (二)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

  (三)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性捐赠;

  (四)对外投资等支出;

  (五)向行政主管部门上交不合法的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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