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人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能超过行业工资审核上限标准。行业工资审核上限标准以当地社会职工平均工资为基础,考虑行业工作的安全性、岗位技能、劳动强度等因素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社会职工平均工资的1.2倍。
人员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人员数量和人均工资核定。
第七条 社会保障费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相应工资水平确定,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比例确定。一般据实核定,但最高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分别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2%和1.5%。
医疗保险费用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不得在社会保障费中重复计算;其他应由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费用,也不得在相关费用项目中重复计算。
第八条 业务招待费在以下限额内按规定据实核算计入管理费用。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按不超过主营业务收入净额的5‰核算;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核算。
第九条 修理费包括大修理费用和日常修理费用,根据会计帐面据实核定。其中,大修理费用采用预提方式的,年预提额一般不得超过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的1.5%,且实际大修理支出不再重复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大修理费用采用待摊方式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正常的大修理周期。大修理费用和日常修理费用合计不得超过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的2.4%。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发生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一)一次性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该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第十一条 贷款利息总额根据实际贷款额和贷款利率核定,贷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标准。贷款总额超过国家资本金规定比例所允许贷款额度的,超出部分不得计入定价成本;国家没有资本金规定比例的,贷款总额超过投资总额70%的,按投资额的70%核定贷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