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加强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均衡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7]4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甘肃省加强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均衡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甘肃省加强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均衡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支出均衡性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各类专项资金、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及全省各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各级政府在年初部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要根据国家政策和同级党委、政府确定的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坚持“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在对建设项目进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并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明确到具体项目和所属单位。除特殊规定外,不得将专项资金预留到项目主管部门进行二次分配。同时,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滚动预算项目库。
第四条 各级专项资金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已经明确到具体项目的,各项目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尽早下达计划和预算,按项目执行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对于农业、林业、水利、扶贫、环保、社保、卫生、教育、科技、基建等数额较多、季节性较强的专项资金,务必及时下达,确保支出的均衡性。在每年6月底、9月底之前,专项资金的下达比例不得低于60%、90%。除特殊原因外,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将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拖延至第4季度分配。
第五条 对于需要进行二次分配的专项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第四条所规定的时间及比例,及时提出分配意见,会同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预算下达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