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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07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三)8月至10月为检查执法阶段。区县建委要按照工作方案组织对施工企业及工程项目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按照“三防、三落实”要求,重点检查施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建立、方案制定、责任落实、组织实施和自查整改情况、监理职责履行情况。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要责令其整改,并作出相应的处罚;需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按行政处罚程序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市建委作出处理;监理未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组织召开专题研讨会,对本地区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活动进行全面总结。对照市建委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总结经验,完善对策,摸索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四)11月至12月为督查总结阶段。成立以市建委分管领导任组长,建管处、安全总站等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督查领导小组,负责此次专项整治活动的督查和总结工作,对部分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落实及实施情况进行抽查,确保专项整治活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区县建委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切实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

  (二)大力开展宣传活动。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专项整治工作在全行业深入人心,最大限度地鼓励和发动广大企业员工积极参与。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专项整治工作业绩突出的先进典型要大力宣传,对存在问题较多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三)坚持边查边改。从开始阶段就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针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坚持边查边改,对每个环节、每个过程认真把关,确保整治工作不走过场。各地建委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

  (四)建立专项整治联络员制度。专项整治期间,区县建委要与施工企业建立专项整治联络员制度,及时掌握专项整治有关情况。同时,要对本地区专项整治情况及时整理分析并通报,有效指导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

  (五)区县建委将本辖区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工作方案和工作总结分别于4月30日和10月25日前书面送市施工安全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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