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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信息系统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对发布有误的信息,由市建委进行修正。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消,应及时变更或删除该不良记录,并予以公布,同时应依法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第六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为有关单位查询企业的信用记录提供条件,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
  第二十五条 对建筑业企业实行“三色通道”管理制度。
  对经营状况和信誉良好、一年内未发生不良行为记录的建筑业企业实行“绿色通道”管理,在其资质复查、资质升级和增项初审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经营状况和信誉一般,一年内发生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累计不超过三次、未发生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实行“橙色通道”管理,在资质复查、资质升级和增项初审等方面严格审查;对经营状况和信誉较差,一年内发生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三次及以上、或者发生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实行“红色通道”管理,市建委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限制该企业一定时期内在本市承接业务,情节严重的,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六条 进入我市建设市场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市外建筑业企业,凡一年内发生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三次及以上、或者出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取消其三年内在我市新承接相应业务的资格,并由市建委报向其资质主管机关提出对其资质进行动态管理的建议。

第七章 《手册》书面版本的发放

  第二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向以下有关部门申领《手册》的书面版本。
  (一)本市的特级和市直属建筑业企业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向重庆市建筑管理总站申领《手册》;
  (二)本市的其他建筑业企业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手册》;
  (三)进入本市承包工程的市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市外企业)进入本市承包工程,持相关资料向市建筑管理总站申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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