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信息系统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对建筑业企业的不良行为作出处罚或处理决定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建筑业企业的不良行为在其《手册》的电子版本和书面版中同时予以记录。以下材料作为企业不良行为的确认文件: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自然人、法人或社会组织投诉、举报并经有关职能部门或司法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受权部门和机构查证属实的结论性材料。
  各级交通、水利、铁道、通信、民航等专业建设管理部门以及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机构对建筑业企业的不良行为作出的处罚或处理决定以及不良记录,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相关资料后,也应在《手册》的电子版本和书面版中予以录入。

第五章 记录公布

  第十七条 诚信行为记录实行公布制度。诚信行为记录由市建委统一在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网址www.cqjsxx.com)上统一公布。
  第十八条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诚信行为记录公布内容应与本系统中的企业、人员和项目管理数据库相结合,形成信用档案,内部长期保留。
  第二十条 市建委负责对本市建设市场诚信行为记录的公布工作。企业的诚信行为记录必须经重庆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审核并报市建委分管领导批准以后公布。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除在本市发布以外,市建委还应将该不良行为记录在本市发布之日起7日内报建设部,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拟公布的“诚信行为记录”的有关书面资料报送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或其授权机构,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在收到有关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会同市建委政策法规处等有关部门审定,对符合公布条件的材料报市建委分管领导签发后送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在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上进行统一公布。
  第二十二条 对于曝光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市建委根据被曝光单位对不良行为的整改情况,调整其信息公布期限,保证信息的准确和有效。对整改确有实效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委分管领导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