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五)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的;
(六)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七)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
(八)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九)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十)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十一)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十二)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十三)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十四)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十五)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劣质材料、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十六)违法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十七)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十八)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十九)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进行生产的;
(二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或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二十一)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转让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十二)发生四级(含)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十三)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二十四)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
(二十五)未履行保修义务的;
(二十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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