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从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或者企业从事公路、水运、铁路、水利等专业工程主管部门的项目承包以及本市建筑业企业在市外承接工程项目,企业应当在工程验收备案后40天以内,持工程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原件、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和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到其申领《手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善《手册》的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记录工作。
第十五条 企业的良好行为记录。企业的良好行为记录是指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企业的良好行为按照荣誉分类通过以下方式记录:
(一)市(省)以上表彰奖励
建筑业企业获得鲁班奖、市政工程金杯奖、全国建筑装饰工程奖等国家级荣誉的;获得重庆市的巴渝杯奖、市政工程金杯奖、优质结构奖、市级安全文明工地以及市级相关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省级以上部门或机构授予的相关荣誉的。颁奖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核实相关资料后,将企业的获奖情况及时记入《手册》的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的《企业奖励情况登记表》中,并由记录部门或者荣誉授予部门在书面版本的相关栏目签盖公章。
对于没有与本《手册》管理系统联网或者未被授权记录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团体的表彰奖励,建筑业企业应当持相关资料原件到《手册》的发放部门进行记录。
(二)区县(自治县)表彰奖励
建筑业企业获得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表彰奖励或授予的相关荣誉的,由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相关资料后,记入《手册》电子版本的《企业奖励情况登记表》中。由于《手册》的书面版本页面有限,区县(自治县)表彰奖励不记入《手册》的书面版本。
第十六条 不良行为的记录。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是指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建筑业企业的不良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行为: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