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人员,严格落实责任制,制定本部门录入及移送企业信用信息的操作程序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事实证据和资料的收集、核查、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诚信记录报表的真实、完整并及时做好记录和报送工作。
第四章 记录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基本信息记录。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注册地址、企业网址、企业类型、建立时间、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企业资质及批准时间(包含主项和增项)、资质证书编号、企业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名单等内容;市外驻渝企业的基本信息还包括企业驻渝地址、联系电话、驻渝企业的主要从业人员情况等内容。《手册》电子版本的企业基本信息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按照资质管理系统存储的相关数据和外地企业入渝备案信息统一记录,其书面版本的企业基本信息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按照电子版本的记录内容统一打印。
第十四条 企业的经营业绩记录。企业业绩主要包括:企业承揽工程情况、项目业主、相关部门及机构对企业履约等情况的评价。企业的经营业绩按照市、区分工由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手册》的电子版本、书面版本上记录。
(一)市管工程项目
对于市管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证和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同时,其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验收情况将通过系统网络自动录入到电子版本。从事市管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的30日以内持工程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原件、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和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到重庆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完善《手册》的书面版本记录工作。
(二)区县(自治县)管工程项目
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完善管理网络系统,使辖区内所有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验收情况将通过系统网络自动录入到电子版本。从事区县(自治县)管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的30日以内持工程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原件、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和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到各区县(自治县)建设工程交易所(中心)完善《手册》的书面版本记录工作。
对于目前尚未达到自动录入条件的地区,应当在发放施工许可证以及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以后,及时将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验收情况通过人工录入方式录入系统的电子版本和企业的书面版本。
(三)其他项目(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市外工程、公路、水利、铁路等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