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重庆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分书面版本和电子版本两种形式,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五条 所有纳入我市资质属地管理以及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含劳务企业),均纳入本监管系统。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建委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诚信手册管理系统的组织领导工作;负责审定、汇总和公布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并将符合《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报送建设部。
第七条 重庆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总体技术方案的论证、审定以及系统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对重大记录和公布事项的审核。
第八条 重庆市建筑管理总站负责建筑业企业诚信手册实施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重庆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信息系统网络平台和数据库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保护工作;负责经市建委审定的信用信息的录入工作;负责全市各区县(自治县)的系统维护和专业人员培训、指导工作。
第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和记录,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业企业诚信手册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建管机构负责实施。
为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各区县(自治县)可以利用辖区内现有的建设工程交易所(中心)的资源条件,安排至少1名熟悉网络维护和电脑操作的专业人员和1名建筑管理方面的人员,负责本地区信用手册的日常管理、记录和参加相关的专业培训。
第十一条 相关协会和中介机构协助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企业诚信行为的信息记录、发布和信用评价等工作;积极参与信用征信和评价,把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作为各类评优、评奖的主要否决依据;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