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建设新技术(节能技术)认定项目实行动态监管的通知
(渝建发〔2007〕96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家产业技术政策,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推广应用建设新技术(节能技术)(以下简称为“新技术”)的工作质量和水平,推动行业技术创新和进步,根据《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109号令)、《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143号令)、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38号)及市建委《关于加强建设行业新技术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06]21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对建设新技术认定项目实行动态监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新技术认定项目动态监管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我委在行业内大力淘汰、限制使用落后技术,推广使用新技术,形成了推广、禁止、限止并举,行业普遍执行、企业积极参与、舆论广泛关注的良好运行机制。但由于新技术在工程应用时的动态监管措施不够完善,导致部分建设工程存在随意降低技术要求,甚至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给工程质量和安全留下隐患,并影响到了行业形象。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应予以高度重视,从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高度,加大在工程中的新技术动态监管力度,确保新技术应用工程质量,推动新技术推广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强管理,明确责任
(一)我委定期发布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和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目录,开展落后技术限制、禁止执行情况和新技术推广应用监督检查,通报或处理有关违规行为,并将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和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纳入对区县(自治县)建委、建设行业企事业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二)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负责实行新技术认定项目动态监管的具体实施工作,切实加强新技术认定项目在工程应用中的动态跟踪管理,转变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方式,提高新技术推广应用服务水平,促进建设行业技术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