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属企业新增项资质直接到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申请。
第六条 申请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含新增项资质),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3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五)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六)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八)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七条 除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外,区县(自治县)建委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一)区县(自治县)建委受理企业申请后,应认真审验企业报送的资料原件,同时在资料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签署审批意见,完成网上签批。
(二)对于不符合资质申办条件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企业不符合原因。
(三)对于符合资质申办条件的,由区县(自治县)建委将审批结果形成书面报告,连同签章完备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一并报送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申请增项资质的,各区县(自治县)上报资料时,应附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四)区县(自治县)建委应随时受理企业的申请,市建委随时受理区县(自治县)建委的报件。区县(自治县)也可通过邮寄方式报送资料。
(五)对于新申办交通、水利、通信资质类别的,区县(自治县)建委受理并初审后,报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由市建委分送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审查并征求意见。
(六)市直属企业新增项资质和申办交通、水利、通信资质类别的由市建委负责审批。
第八条 市建委自接到区县(自治县)建委的审查意见和附件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专家评审时间和公示时间除外),完成审批工作。
(一)市建委负责受理区县(自治县)建委报送的审批材料,并按照有关程序由相关部门汇总备案,并制证。
(二)资质证书由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通知相关区县(自治县)建委凭介绍信领取。区县(自治县)可委托政务办理中心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资质证书。
区县(自治县)建委未按照《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要求审批资质的,市建委将不予受理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