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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建发〔2006〕25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直属事业单位:
  《重庆市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审批实施细则》已经2006年12月22日市建委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重庆市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审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支持区县(自治县)加快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暂停实施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全面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结合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除万州、涪陵、黔江、合川、永川、江津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以下简称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外,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含新增项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建委负责受理和审批,报市建委制证。
  第三条 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含新增项资质)的受理、审批以及发证职责由市建委委托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建委行使。
  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涉及交通、水利、通信资质类别的,按本细则第七条第五项办理。
  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证书由市建委加盖公章,并统一编制资质证书编号分批发给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建委,每一批发给五个空白资质证书。
  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建委应在每批证书发放完后2个工作日内,将所发放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区建委发放资质证书的文件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报市建委建管处备案。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建委有违法审查、审批行为的,不予发放下一批新证;无违法审查、审批行为的,发放下一批新证。
  第四条 新申请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含新增项资质),设一年的暂定期。期限届满前,企业应依法向市建委提出转正申请,由市建委进行审批。
  新申请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原则上不增项,特殊情况增项不能超过一项。
  第五条 申请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含新增项资质)的企业应先办理营业执照,再按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别对照标准条件准备资质申请材料,然后向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住所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建委提出申请,并在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同步完成建筑业企业资质信息网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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