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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3.对《办法》第九条第(六)项规定,按以下公式计算后,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本档奖金额=实际查获发票份数×(本档奖金最高限额÷本档设定查获发票上限份数)
  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普通发票,按上述奖励额的50%计算,最高给予50000元以下的奖金。
  (三)对《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检举非法印制、转借、倒卖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对查获的完税凭证份数按本档规定计算或者按照票面填开的税款金额1%的比例计算奖金额后,从高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1.对《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查获非法印制、转借、倒卖或者伪造完税凭证超过100份(含100份)以上或者票面填开税款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每份提奖额按60元计算或者按照上述比例计算,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2.对《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查获非法印制、转借、倒卖或者伪造完税凭证超过50份(含50份)以上100份以下的或者票面填开税款金额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按以下公式计算或者按照上述比例计算,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本档奖金额=实际查获完税凭证份数×(本档最高奖金额÷本档设定查获完税凭证上限份数)
  3.对《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查获非法印制、转借、倒卖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50份以下或者票面填开税款金额20万元以下的,按以下公式计算或者按照上述比例计算,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金:
  本档奖金额=实际查获完税凭证份数×(本档最高奖金额÷本档设定查获完税凭证上限份数)
  (四)上述各项对检举人计发奖金以元为单位,元以下余数超过0.5元(含0.5元)的以1元计发,不足0.5元的舍去。
  二、检举奖励的审批权限按规定对检举人计发奖金,按照下列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其中:对检举人的奖励金额在4万元以下(含4万元)的,需报分局分管局领导审批;奖励金额超过4万元6万元以下(含6万元)的,需报分局主要领导审批;奖励金额超过6万元的,需报市局审批。
  三、 奖励资金与年度上报工作要求
  (一)被检举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被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查处的,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收缴入库的税款比例分担奖金数额,分别兑付。国家税务局系统检举奖励资金从国家税务总局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中据实列支;地方税务局系统检举奖励资金由各单位编制预算并据实列支。
  (二)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应对检举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编写年度报告,于次年2月底前分别按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的检举奖励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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