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国税稽[2007]9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鼓励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补充具体贯彻意见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检举人奖励金额及计算方法
(一)对《办法》第六条设定的各档奖励限额规定,按照以下具体计算方法对本案检举人计发奖金:
1.对《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收缴入库税款数额超过1亿元以上的,除按下一档奖金最高限额计发奖金外,超过部分提奖比例为0.02%,累计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
2.对《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按以下公式计算后,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各档奖金额=下一档奖金最高限额+[(本档奖金最高限额-下一档奖金最高限额)×本档收缴入库税款数额提奖比重]
本档收缴入库税款数额提奖比重=(实际收缴入库税款数额-下一档设定收缴税款最高数额)÷(本档设定收缴税款最高数额-本档设定收缴税款的最低数额)
3.对《办法》第六条第(六)项规定,按以下公式计算后,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本档奖金额=实际收缴入库税款数额×(本档奖金最高限额÷本档设定的收缴入库税款的最高数额)
(二)对《办法》第九条设定的各档奖励限额规定,检举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的,按以下具体计算方法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1.对《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除按下一档奖金最高限额计发奖金外,对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超过10000份以上部分,每份奖金额为4元,累计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
2.对《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按以下公式计算后,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各档奖金额=下一档最高奖金限额+[(本档奖金最高限额-下一档奖金最高限额)×本档查获发票份数提奖比重]
本档查获发票份数提奖比重=(实际查获发票份数-下一档设定查获发票上限份数)÷(本档设定查获发票上限份数-本档设定查获发票下限份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