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统计部门要依法开展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和备案管理,坚决制止并及时查处未经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查备案而擅自进行统计调查和滥发统计报表的行为。
地方各级、各部门对有关经济总量指标和主要统计指标数据的使用,须以统计部门评估认定后的统计数据为准。各部门及新闻媒体如需公布未公开发布的统计数据,须征得当地统计部门的核准同意。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统计数据,应由地方各级统计部门统一对外提供,避免数出多门。
严格实行统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稳定企事业单位统计队伍,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五、推进统计信息化,努力提高统计工作效能和信息利用水平
各级政府要把统计信息化建设作为政府电子政务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安排,加大投入,确保全市统计信息工程建设与国家和全省同步,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的统计工作方式,尽快实现统计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存贮和发布的现代化。要引进和培养计算机人才,以满足统计信息化建设的需要。
“十一五”期间,统计信息化要建设完成 “123456”工程,即建成一个以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为主干,以信息丰富、结构合理、高效安全、充分共享为特征,覆盖政府相关部门、乡镇和大中型企业的统计信息网络平台;建设统计部门的内、外网站;建设IP电话系统,电视电话会议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完善国家、省、 市、县、乡五级互联的广域网,统计局内部科室互联的局域网,统计外网,企业统计直报网;建立综合统计数据库,经济普查数据库,农业普查数据库,人口普查数据库和名录库;建设网络中心,数据处理中心,数据管理中心,统计信息中心,技术服务中心,视频控管中心。
各乡镇及大中型企业要将统计信息化建设作为统计基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统计岗位配备计算机,实现与统计部门的网络互联。
六、改善工作条件,进一步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和提高工作效能
各级政府要努力改善统计部门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使统计工作条件与工作任务相适应。按照国务院和省有关统计经费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切实保障统计工作所必需的经费。各种周期性大型普查所需经费要列入普查实施年份本级财政预算,常规统计业务、抽样调查、重点专项调查和统计执法所需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市、县(市、区)新组建的统计监测中心,根据管理体制和承担的工作任务,经费主要由上一级财政负责解决,调查工作经费和工作启动经费由同级财政足额补贴。新增设的普查中心、统计执法队、统计部门所增加的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所需经费都要足额核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于财政确有困难的贫困地区,市财政在国家大型普查年份应从转移支付中给予补助。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站开展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和专职统计人员工资由县级财政负担。并确保各项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市、县两级政府要保证统计部门工作所需的办公用房、交通工具、统计手段等基础条件,切实保障各项统计调查任务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