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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改革完善统计指标体系。开展煤化工、材料工业、装备制造业、旅游业等新兴产业的统计监测;建立反映“两区”建设、蓝天碧水工程等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统计指标体系;完善新型工业化、民营经济、招商引资等统计调查制度;加强服务业尤其是中介服务、资讯服务等新兴服务业统计、文化产业统计、环保、生态和安全生产统计等。
  在“十一五”期末,全市要基本建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方法科学、技术先进、结构合理的现代统计体系,使统计信息更好地为科学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供优质服务。
  三、充实统计力量,逐步推进和完善统计管理体制的改革
  充实加强统计调查力量,解决统计管理体制中的缺陷,提高统计的抗干扰能力和统计数据质量。
  市、县两级组建统计调查监测中心,全额事业单位。市级为副处级建制,人员编制由省编制部门核定,省统计局直接管理;县级为正科级建制,机构编制以及相应经费由市编办和市财政局予以核定。县级监测中心由市统计局直接管理,共同完成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核、评价和地方重要统计数据的调查任务。
  充实加强市、县两级统计部门农村、能源和服务业等方面的统计职能和人员力量,市统计局新增设能源调查科。
  加快市、县两级普查常设机构的组成完善工作,凡尚未建立普查中心的县(市、区)要尽快组建,以满足国家周期性大型普查工作的需要。
  各级要组建统计执法队,配备3-5名统计执法人员,加强对统计工作的依法管理。
  机构和人员编制问题由各级编制部门予以核定。
  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中要确定专职统计人员,负责入区企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各乡(镇)要从行政人员中确定1名专职统计员,由县级统计部门统一管理,工资原则上由财政部门划拨县统计部门统一发放。各行政村和基层社区组织要确定会计或财务人员负责统计工作。各统计调查单位要配备必要的人员、技术力量完成统计调查任务。
  四、坚持依法统计,切实增强依法开展和管理统计工作的能力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统计法》,不得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强令或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弄虚作假。政府法制、监察、司法等部门要配合政府统计部门,对利用职权非法干预统计数据,特别是利用虚假数据,骗取政治地位和荣誉、谋取经济利益的人和事,予以严肃查处。
  政府统计部门要认真落实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大统计检查监督力度,严厉打击各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统计部门有权派遣统计检查员持证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统计检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统计检查员依法检查。统计部门应定期对下级政府及其同级部门的统计工作进行巡查,落实《统计法》,强化政府行为,督导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广泛开展《统计法》宣传活动,深入进行统计普法教育,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统计法制意识,增强依法统计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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