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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忻政发[2006]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统计工作的决定》(晋政发〔2006〕36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统计工作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的职能作用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把统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地区的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改革发展负总责。凡涉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会议,要吸纳政府统计部门人员参加。在制定政策、做出重大部署和决策时注意听取统计部门的意见,真正把统计部门当成领导的参谋和助手。政府主要负责人要经常听取统计部门的汇报,深入调研,及时研究解决涉及统计工作的重要问题,在经费、人员、设备等方面给予保证和支持。要依法保障市县两级政府统计局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责,维护政府统计部门的权威性和统计数据的严肃性。
  要按照统一管理、科学分工、信息共享、协调发展的原则,理顺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关系。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依法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统计工作规章制度,及时将有关统计资料报同级或属地政府统计部门。建立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信息交流平台,健全资料交换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各部门、各行业协会依法取得的统计数据和行政记录,应及时报送统计局进行汇总、评估。
  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根据统计任务情况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并确定统计负责人。各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统计法》规定,建立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管理等制度。
  二、完善统计体系,充分发挥统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建立新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考核评价市、县(市、区)的发展水平和工作业绩。统计工作是考核评价的基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规范基层基础工作,以满足新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需要。统计部门要完善统计调查制度,严把考核数据质量关,保证考核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
  各部门也要进一步健全统计体系,理顺和完善考核评价指标的报送渠道,推动部门业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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