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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第二届地方志书编纂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地要根据要求积极编修乡镇志、部门志、企业志、院校志和山水志,并纳入当地编纂规划。

  三、编纂体例及具体规定

  (一)断限:各级志书的断限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灵活掌握,一般应在1979-2000年的范围内适当浮动伸缩,以利于全省三级志书的规范化和下届志书上限的衔接,志书断限时间在成书时在书名下用括号注明。

  (二)体裁:采用述、记、志、传、录、表、图、索、引等体裁。
  述:为总述、综述、概述等。

  记:即大事记。可采取编年记事体,也可采用编年与纪事本末体、阶段记事相结合的顺时记事方法。

  志:即各专志。用于分门别类记述某项事业的沿革本末,一般为以事为经的记事本末体。

  传:即人物传。用于记述在断限内去世并对本地产生较大影响的人物生平事迹,一般为传记体。

  图:分明片、图画、地图、结构示意图等。用于充实内容,独立或辅助说明事物性状特点。

  表:分文字类目表和数字统计表等。用于丰富内容,补充文字说明。
  录:为人物录、附录等。人物录用于记载断限内去世具有一定影响而又达不到宣传标准的人物。附录用于记载不便入志但需保存的重要资料及其它内容。

  (三)几项具体规定

  1、各级志书均应设置附录,以便收录不便入志,但需保存的重要资料。

  2、志书所引用的数据,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主,主管部门的统计数字为辅,如出现不一致的,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字为准。

  3、人物记述坚持“生不立传”的原则,在世人物的事迹在志书中以因事及人的办法记述、不作系统的生平介绍。

  4、志书要设“凡例”,说明本书的体例;设“前言”,说明该书宗旨、意义;设“后记”,记述编纂始末。如设序言,应由当地主要领导作序。

  5、编制相关索引、以利输入微机并方便读者检索。

  6、各级志书均应适当控制字数。随州市志、广水市志,原则上控制在150万字以内;各级部门志、乡镇志、企业志、山水志等原则上控制在50万字以内,各单位简史原则上控制在20万字以内。

  四、行文规范

  按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制定的《湖北省第二届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地方志书编纂行文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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