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淄博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旧机动车市场交易收费等问题的通知

淄博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旧机动车市场交易收费等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高新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旧机动车交易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现就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旧机动车市场交易服务费。市场经营单位对入场交易的车辆按价格评估机构交易评估额的1.2%收取市场交易服务费,交易双方各负担一半,除此之外,市场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市场经营单位应对入场交易的车辆免费提供车位,并提供代办交易车辆过户手续、档案提取、挂牌等服务。

  二、旧机动车价格评估费。旧机动车价格评估机构按交易评估总额的0.8%收取评估费。机动车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取得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并严格按省物价局制定的旧机动车价格评估技术规范开展工作,统一使用省价格鉴证机构确认的专用软件。机动车价格评估工作应当遵循 “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