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煤炭经营秩序依法取缔非法储(售)煤场的通告
(忻政发[200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市直单位:
为了整顿、规范我市储(售)煤场的经营秩序,治理环境污染,杜绝占用耕地,保护旅游、生态、国道、省道周边环境,防止偷逃税费,严厉打击煤炭私挖滥采和整顿煤矿超能力生产工作的顺利实施。按照于幼军省长对取缔非法储(售)煤场的指示精神,忻州市人民政府决定,进行依法取缔非法储(售)煤场的专项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顿范围标准:
我市境内各类储(售)煤场全部纳入本次专项清理整顿范围。
凡经省经委批准并持有《煤炭经营资格证》守法经营的储(售)煤场,予以保留。
其余所有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非法设立的储(售)煤场一律取缔关闭。
凡经省经委批准设立的储(售)煤场,如存在收购经销非法生产煤炭行为、扰乱煤炭经营秩序、环保设施不健全、严重污染环境等问题的,要立即停业整顿,整改不合格的取缔关闭。
二、整顿取缔工作安排
具体要求及进度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
二00七年元月二十七日至二月七日,各县(市、区)召开取缔非法储(售)煤场动员会,并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
第二阶段:自行清理阶段
二00七年二月八日至三月五日,各非法储(售)煤场的经营业主,将所存煤炭自行销售或处理,并实施关闭,所占场地恢复原地形地貌。
第三阶段:强制取缔阶段
二00七年三月六日至三月二十日,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的所有非法储(售)煤场实施强制取缔。对其存煤实施罚没,罚没存煤收入上缴各县(市、区)财政。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开始,忻州市人民政府组成督查组,对各县(市、区)整顿取缔非法储(售)煤场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者追究领导责任。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整顿取缔工作的顺利完成
整顿、取缔非法储(售)煤场涉及面广、难度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成立以县(市、区)长为组长,监委、宣传、经贸局、工商局、环保局、国土局、公安局、煤炭局、交通局、安监局等有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领导组,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通力合作、联合执法,坚决彻底取缔非法储(售)煤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