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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尽快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的通知

  (九)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纳入住房保障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用。
  廉租住房实行物业管理,其物业管理费需要补贴的,物业管理费直接拨付给物业管理企业。
  四、廉租住房的筹集
  (十)实行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1、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2、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3、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4、腾空的直管公有住房;
  5、廉租住房供应对象现承租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6、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二00七年元月一日起新开工住宅小区建筑面积每2万平方米提供廉租住房1套,年限为5年,产权、租金归开发企业所有,租金的核定由市物价部门审批,廉租住房的分配使用由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7、县、市人民政府采用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要以收购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现有旧住房为主,新建为辅,要严格限制集中成片兴建廉租住房小区。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照顾孤、老、病、残等最低收入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十一)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项收费执行经济适用房相关优惠政策;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购买的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建立严格的廉租住房申请、公示、轮候制度
  (十二)符合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十三)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公示、轮候、签约制。
  1、申请
  申请租赁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由户主按规定程序持书面申请,户口簿,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和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等资料向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公示
  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完成审查、核实。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其所在工作单位和所属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经公示有投诉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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