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实行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办法。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
十六条的规定和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晋财教[2007]5号文件《山西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精神:各级财政部门在教育事业费中按不少于当地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5%安排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各级地方教育费附加中安排不少于5%的经费用于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继续教育;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
3、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的继续教育经费,由举办者自筹解决。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大力加强和扶持农村、边远贫困地区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启动边远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培训计划,对边远贫困地区的骨干教师市级培训原则上实行免费培训,有条件的县(市、区)对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尽可能实行免费培训。
(四)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学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费、差旅费按规定予以报销。
(五)建立骨干教师津贴制度。教学名师、省、市级学科带头人享受政府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由县(市、区)财政纳入预算,县级骨干教师津贴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中小学校要按照规定落实教师的有关培训经费和待遇,保证培训时间,为教师学习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六)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的领导和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保证对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的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每县建好一所功能齐全的教师进修学校。
(七)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5年为一个周期,所有在职教师都要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参加相应的岗位培训和学历教育,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240个学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和成绩登记制度,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和成绩登记实施办法,实行继续教育证书制度,把继续教育考核成绩作为教师考核、评优、晋级和聘任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