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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07〕22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浙委〔2007〕64号)精神,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促进社区服务加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社区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务工作的主要任务
  充分发挥政府、社区居委会、民间组织、驻社区单位、企业及居民个人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基本形成社区服务组织健全、服务功能完善、服务主体多元、服务质量较高、覆盖全体居民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区服务体系,努力实现社区成员需有所应、困有所助、难有所帮。
  --社区公共服务覆盖全体居民。到2010年,街道建有具备政务服务、社区服务、信息服务、文化娱乐服务和教育培训服务等功能的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老年人福利服务机构,使社区具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文化教育、卫生保健、计划生育、健身娱乐、治安调解、信息咨询、流动人口管理等服务功能。
  --社区自我服务不断完善。积极培育社区公益性民间组织,到2010年,注册登记的社区志愿者占城镇人口的8%以上,居民自助和互助活动蓬勃开展。
  --社区经营性服务优质、便捷。通过多元投资,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逐步向连锁化、产业化、网络化、市场化发展,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便捷、周到的服务。
  --社区服务设施、保障能力显著提高。每个社区工作服务用房面积不少于350平方米,规模在2000户以上的社区应按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配置,居民室外文体活动场地每百户不少于50平方米。形成以市、县(市)为网络平台、覆盖街道、社区的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信息系统。
  二、完善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实现政府公共服务向社区覆盖
  (一)加强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建立健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综合管理服务机构,通过提供就业再就业咨询、再就业培训、就业岗位信息服务和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等,对社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和援助。结合居民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开发就业岗位,挖掘社区就业潜力,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提高就业稳定性。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联动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尽快实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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