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2007〕9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法〔2007〕20号)和《广东省清理行政法规规章工作方案》(粤府法明电〔2007〕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范围和清理标准
这次清理工作的重点是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同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以及全国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座谈会的要求,各区县、各部门还要协助做好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省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为此,凡市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以及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省政府规章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清理:
1、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制度不相适应(例如,违法限制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违反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要求,违反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原则)的,应建议予以废止;部分条款不相适应的,应建议予以修改;
2、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所代替,或者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被明令废止的,应建议予以废止;
3、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适用期已届满,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应建议宣布失效;
4、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所规定的执法部门被撤销或者名称已变更,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或者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的,应建议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5、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例如,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违法设定行业垄断、地区封锁;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的,应建议予以废止;
6、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违反上位法(例如,行政法规的规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部门规章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政府规章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建议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7、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超越立法权限(例如,规定了应由上位法规定的内容,或者超出上位法授权范围;规章对民事权利进行限制,或者越权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越权设定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建议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8、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主要规定明显不适当(例如,不适当地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不适当地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的,应建议予以废止或修改;
9、行政法规之间、部门规章之间、政府规章之间,以及部门规章、政府规章与行政法规相互之间发生冲突(例如,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冲突,行政管理主体的规定发生冲突,行政管理事务权限规定冲突,关于特定事项管理权的规定冲突,行政管理程序规定冲突,对同一行为合法性评价标准冲突,同一性质的行为所引发的相对人权利义务冲突,以及其他方面冲突)的,应建议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10、部门规章涉及的有关具体事项的管理权限已下放给地方的,应建议予以修改;
11、实体法已修订而相对应的程序法未修改或者上位法修订后下位法未修订等立改废不配套引起的冲突,应建议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12、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对同一用语作出不同界定(例如,不同法规规章对同一主管部门的称谓不一样,同一词语在不同法律法规中的内涵不一样)的,应建议予以修改;
13、规章的名称不符合立法技术规范的,应建议予以修改;
14、其他需要修改或者废止(例如,违反WTO规则或我国“入世”承诺;行政法规规章名称有冲突)的,应建议予以修改或者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