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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我市困难企业补交欠缴社会保险费等问题的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

  用人单位在2007年7月31日前为职工申请补缴中断社会保险费时,应填报《补缴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关于补缴中断社会保险费的说明。
  (二)证明该职工与本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原始资料(如劳动合同或工资表等)。
  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在受理用人单位补缴职工中断社会保险费的申请后,应审核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及补缴中断社会保险费的时段,对于职工可补缴的追溯期、补缴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的标准、缴费比例、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审核审批手续等,仍按汕社保[2005]39号文的规定执行。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计算,如用人单位在2007年7月31日前申请补缴职工中断社会保险费的,即只计算职工补缴时段应缴的社保费本金及利息;如用人单位在2007年8月1日后才申请补缴职工中断社会保险费的,计算职工补缴时段应缴社保费的本金和利息。在计算应补缴的本金、利息后,除计算职工补缴时段应缴的社保费的本金、利息外,应加收从欠缴之日起2‰/日的滞纳金。在计算应补缴的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后,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开具《补缴欠缴社会保险费通知单》,用人单位在期限内到所属地税机构缴纳,并持缴费凭证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到帐手续,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给予办理到帐确认手续,并准确记录补缴职工的缴费历史,对予补缴年限的指数,按以下计算公式计算:
  补缴年限的指数=补缴时计征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补缴时计征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不包括滞纳金和利息。
  六、参加养老保险职工中断缴费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待遇计发的处理办法
  (一)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
  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2、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二)视同缴费年限的确认。
  汕头经济特区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工人(以下简称“固定工”)凡1993年5月1日起开始参加养老保险的,1993年5月1日(不含本日)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澄海、潮阳、潮南区及南澳县的固定工以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为基准日(即澄海区以1994年3月1日;潮阳、潮南区以1994年9月1日;南澳县以1995年1月1日为基准日),在基准日之前(不含基准日)按照国家原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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