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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我市困难企业补交欠缴社会保险费等问题的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

  三、欠缴社保费的补交办法
  (一)所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2007年7月31日前一次性缴清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先到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开具《补缴社会保险费通知单》,并在2007年7月31日前到所属地税机关一次性缴清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在一次性缴清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后,应持缴费凭证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到帐手续,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给予办理到帐确认手续,并及时准确记录所属职工的缴费历史,同时冲销用人单位的欠费记录。
  (二)所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如在2007年7月31日前无法一次性缴清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只能缴交部分欠费(部分人数或月数)的,用人单位应先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开具《补缴社会保险费通知单》,在期限内到所属地税机关缴纳。用人单位在缴纳部分欠费后,应持缴费凭证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到帐手续,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应对用人单位已缴纳部分欠费进行校对,并按其欠费之月起往后逐人、逐月按可实际分配的月数做到帐确认,及时准确记录所属职工的缴费历史,同时修正用人单位的欠费金额及欠费起始时间。
  (三)所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如本人在2007年7月31日前一次性缴清其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的(含单位及个人应缴部分,原欠费记录按事前记帐的,其补缴额为单位欠费总额除以单位全部职工人数的平均数;原欠费记录按事后记帐的,其补缴额按职工实际欠费额计算),应先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开具《补缴社会保险费通知单》,并在期限内到所属地税机关缴纳。职工在缴纳其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后,持缴费凭证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到帐手续,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应按职工实际缴费情况给予办理到帐确认手续,并及时准确记录职工的缴费历史,同时在该职工的《养老保险手册》记录其已缴费情况(表三)。
  四、欠缴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计征办法
  所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凡在2007年8月1日后才补交所欠的社保费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后逾期仍不缴纳的,按规定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用人单位和职工补交欠费时,应先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计算补交的欠费及滞纳金,并由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开具《补缴欠缴社会保险费通知单》(表四),用人单位和职工持《补缴欠缴社会保险费通知单》到所属地税机关缴纳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利息、滞纳金后,持缴费凭证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到帐手续,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给予办理到帐确认手续,并记录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历史。
  五、办理补缴中断社会保险费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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