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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我市困难企业补交欠缴社会保险费等问题的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地方税务局、汕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我市困难企业补交欠缴社会保险费等问题的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
(汕劳社[2007]29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地税局,市属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我市困难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办[2007]18号)的精神,根据国家、省、市社会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关于我市困难企业补交欠缴社会保险费等问题的具体操作办法》,现予印发。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汕 头 市 财 政 局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汕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二日

关于我市困难企业补交欠缴社会保险费等问题的具体操作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我市困难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办[2007]18号)的精神,根据国家、省、市社会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困难企业补交欠缴社会保险费等问题制订如下具体操作办法:
  一、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核销
  国有企业破产时,对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在资产变现中按法定清偿顺序予以清偿。无法完全清偿的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外,由企业提出申请(表一),经破产企业清偿小组提出,市社保中心初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在同级财政补足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职工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补足个人账户资金后,社保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记录职工的缴费历史和核销企业欠费,职工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二、国有困难企业欠缴社保费的清偿
  对名存实亡且无资产或长期停产的国有企业,由该企业提出申请(表二),劳动保障、财政、国资、地税等部门按各自职责提出确认意见: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确认申请企业的欠费起止时间及欠费总额;国资管理部门负责确认申请企业的生产经营、资产情况,提出本级国有资产收益弥补清偿欠费的意见;财政部门负责确认本级国有资产收益不足弥补欠费时,本级财政负责解决单位欠费部分以及拨补办法;地税部门负责征缴欠费企业补缴的社保费。申请企业凭有关部门的确认意见,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欠费手续。企业欠费中,属个人应缴部分由职工个人补缴。补缴金额到帐前按中断缴费处理,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未补足部分不再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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