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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政策法规处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下列内容进行初审: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合法和行使这项权限的合法性;
  (二)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是否超越了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定权限,是否超越了劳动保障上位法规定的权限;
  (三)增设行政许可事项、环节和条件,规定行政许可年检和延期颁发、送达以及期满后强制重新申请等内容的合法性;
  (四)设定行政处罚行为、种类、罚款金额,规定行政强制行为的合法性,规定罚没款收缴方式的合法性;
  (五)设定行政收费、集资、基金等项目的合法性;
  (六)限制和剥夺公民基本权利,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义务和负担的合法性;
  (七)是否存在擅自设定行政执法主体,越权授权执法或委托执法的情况;
  (八)有关处室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是否取得一致意见;
  (九)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 需要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经政策法规处初审后,按照发文程序经厅办公室公文审核,按签发权限,报分管法制和业务的副厅长或厅长审定,由起草处室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过程中第七条所列内容发生变化的,向有关厅领导和政策法规处说明情况后,送厅办公室按照发文程序审核处理。
  第九条 起草处室履行规范性文件初审手续应当向政策法规处提供下列材料:
  (一)《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提请合法性审查函》(附后);
  (二)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内容包括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依据、送审稿涉及重大法律问题的说明等;
  (三)征求处室意见情况(征求其他部门意见情况);
  (四)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纸质和电子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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