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政策法规处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下列内容进行初审: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合法和行使这项权限的合法性;
(二)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是否超越了
立法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定权限,是否超越了劳动保障上位法规定的权限;
(三)增设行政许可事项、环节和条件,规定行政许可年检和延期颁发、送达以及期满后强制重新申请等内容的合法性;
(四)设定行政处罚行为、种类、罚款金额,规定行政强制行为的合法性,规定罚没款收缴方式的合法性;
(五)设定行政收费、集资、基金等项目的合法性;
(六)限制和剥夺公民基本权利,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义务和负担的合法性;
(七)是否存在擅自设定行政执法主体,越权授权执法或委托执法的情况;
(八)有关处室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是否取得一致意见;
(九)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 需要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经政策法规处初审后,按照发文程序经厅办公室公文审核,按签发权限,报分管法制和业务的副厅长或厅长审定,由起草处室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过程中第七条所列内容发生变化的,向有关厅领导和政策法规处说明情况后,送厅办公室按照发文程序审核处理。
第九条 起草处室履行规范性文件初审手续应当向政策法规处提供下列材料:
(一)《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提请合法性审查函》(附后);
(二)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内容包括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依据、送审稿涉及重大法律问题的说明等;
(三)征求处室意见情况(征求其他部门意见情况);
(四)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纸质和电子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