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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冀劳社[2007]2号)


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厅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与《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暂行规定》(冀政办[2006]23号)一并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本厅依法行政工作,提高部门行政立法水平,根据《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暂行规定》(冀政办〔2006〕2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以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按照《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接受省政府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
  未经省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印发施行。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以本厅名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本省有关规定,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行政管理方面的行为规则。其名称包括规定、办法、细则、决定、命令、通知、通告、公告等。
  第四条 政策法规处为本厅规范性文件审查的责任处室,综合协调业务处室接受省政府法制机构对本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各处室为制发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处室制发规范性文件的责任人,负责本处室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相关工作。
  第五条 处室起草规范性文件后,首先征求有关处室、单位的意见,沟通一致后,填写《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提请合法性审查函》,连同相关材料,报送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初审。政策法规处初审后在《提请审查函》上填写意见,送厅办公室进行公文审核,报分管法制和业务工作的副厅长、厅长审定草案,涉及全局性重大事项需经厅务会或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出。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征求处室意见没有取得一致的,由起草处室协调解决。经协调仍然没有取得一致的,由起草处室说明情况,附带不同意见,经政策法规处进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初审后,送厅办公室进行公文审核,提交厅务会或厅长办公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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