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5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检疫监督工作。
4.3 其他措施。
4.3.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处置人员应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确保应急人员的安全。提供消毒药品、消毒设备和防护服、手套等基本的个人防护用品,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接种相应的疫苗,提供带有生命支持系统或呼吸保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严格应急人员及物资进出疫区的管理制度,应急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的消毒。配备应急药品,以备随时取用。
4.3.2 群众的安全防护。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突发重大人畜共患病时,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疏散、隔离、监测等防护措施,保证疫区群众的生命安全。
封锁疫区,对环境消毒,限制人员物资流动。必须及时对疫区群众进行紧急免疫接种,预防疫病发生,并指定专门医院开展对已经发病群众的救治工作。
4.3.3 防控知识宣传教育。
加大科普宣传教育力度,使疫区群众及时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控制手段,消除群众的恐慌心理,树立战胜疫病的信心。
4.3.4 疫区治安管理。
采取治安管制措施,严禁疫区动物及产品向外转移,防止疫病的进一步扩散和蔓延。
4.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响应。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实行分级响应制度。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由国家响应,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Ⅱ级)由省级响应,突发较大动物疫情(Ⅲ级)由市级响应,突发一般动物疫情(Ⅳ级)由县级响应。
4.4.1 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如涉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国家和省政府及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4.2 突发较大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4.4.2.1 市、县级政府应急响应。
市、县级政府根据本级制定的预案和国家的技术规范,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上级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4.4.2.2 市、县级动监局应急响应。
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采取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隔离、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省动监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4.3 突发一般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突发一般动物疫情发生后,发生地县级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